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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瞪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進一步優化培育我省科技企業發展梯隊,加快培育形成一批高成長性的的四川省瞪羚企業(以下簡稱“瞪羚企業”),科學規范瞪羚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瞪羚企業,是指在四川省境內合法合規生產經營,已經跨過創業期死亡谷,以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為支撐穩步進入高成長期,綜合效益好、創新能力強、行業影響大、社會誠信高、示范帶動明顯,在引領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作用突出、成效顯著的優秀科技企業。
第三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負責四川省瞪羚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瞪羚企業的培育、初審和推薦工作。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四條申報瞪羚企業須滿足以下條件: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五條 科技廳每年組織一次瞪羚企業的申報,認定工作。
第六條 申報企業通過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登錄“四川省瞪羚企業認定”模塊,提交認定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經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推薦至科技廳。
第七條 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和現場核查,確定擬認定名單,經相關程序審定后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企業,授予“四川省瞪羚企業”證書。
第四章政策支持
第八條 對新認定的瞪羚企業,給予一次性后補助支持。鼓勵各市(州)政府給予配套資金支持。
第九條 科技廳在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創新平臺創建、創新人才引進等方面對瞪羚企業給予重點支持。推動瞪羚企業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研發投入后補助等財稅政策。
第十條 優先推薦瞪羚企業獲取省級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支持,優先推薦進入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專營機構便捷貸款審批通道,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瞪羚企業納入各類上市企業培育計劃。
第五章管理服務
第十一條 瞪羚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3年,到期后企業需重新申報認定,評審達標的繼續保留瞪羚企業資格。不提出申報認定的,其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科技廳組織編制年度四川省瞪羚企業發展分析報告,企業應于每年五月底前在系統完成填報年度發展監測數據。
第十三條 建立瞪羚企業信息庫,實施動態監測,跟蹤服務企業情況,為入庫企業搭建政策咨詢、合作交流、市場拓展、數字賦能、投融資以及產學研用深度合作平臺,并提供及時有效服務。
第十四條 已認定的瞪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撤銷其瞪羚企業資格,三年內不再接受認定申請。(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二)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三)未及時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發展監測數據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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