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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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四川協茂森老鐘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鐘長華210114196010281214
首創團隊代理四川協茂森老鐘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28日對第34215488號“老鐘家”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爭議商標
首創團隊認為的主要理由:
一、 爭議商標與協茂森老鐘家第26013323號“協茂森老鐘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兩者共同使用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
二、引證商標是協茂森老鐘家合法持有的注冊商標,申請人對其享有無可爭辯的在先權利。
三、被協茂森老鐘家申請爭議商標具有明顯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四、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甚至容易造成不良影響。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8年10月23日申請注冊,2019年6月21日在第43類備辦宴席;飯店;餐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飪設備出租等服務上取得注冊。
2、申請人引證商標的申請時間和初步審定時間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核定使用在第43類飯店、餐館、養老院等服務上。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為申請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鑒于本案爭議商標于2019年11月1日《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前已獲準注冊,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審理本案,故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援引的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實質內涵已體現在2013年《商標法》的有關實體規定之中。我局將根據申請人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相應實體條款審理本案。
鑒于引證商標初步審定時間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故關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本案不屬于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審理。爭議商標漢字組合“老鐘家”與引證商標漢字組合“ 協茂森老鐘家”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飪設備出租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 在上述服務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飯店等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飯店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在上述服務.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不屬于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爭議商標亦不屬于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因此,本案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的規定。
三、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禁止的 “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絕對事由,這些行為損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礙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行為。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屬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請人該項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如下:爭議商標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飪設備出租服務上予以維持使用,在備辦宴席,飯店,餐館,自助餐館,流動飲食供應,茶館,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咖啡館上商標無效(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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