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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成都五匹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于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第9類第41886948號“五匹MWUPP”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駁回復審。
首創擁有豐富的知識產權案件服務經驗和扎實的商標法律專業基礎,首創認為復審理由如下:
一、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設計的,具有顯著性和高度識別性,符合《商標法》相關規定,理應予以初審公告。
申請人成都五匹科技有限公司是摩托車手機支架、摩托車支架、手機支架、導航儀支架、蘋果手機支架、摩托車充電器、小米手機支架、運動相機支架、踏板車手機支架、踏板車導航支架、手機充電器、五匹手機支架、五匹導航支架、對講機支架、寶馬車手機支架等產品專業生產加工的公司,申請商標由中文“五匹”、英文“MWUPP”和圖形組合構成。中文為申請人獨創的詞匯,也是公司字號。而圖形則是英文品牌前兩個字母“MW”組成的山峰圖案。
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共同使用不會導致混淆誤認。
商標近似,是指兩商標的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存在特定的聯系。
申請商標:41886948
引證商標一:7679408
引證商標二:40150514
引證商標三:13451320
引證商標四:19506673
引證商標五:20783603
引證商標六:17032499
三、經過申請人的長期使用與推廣,申請商標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依法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申請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整體具有較強的顯著性、識別性。申請人對其進行了宣傳、使用,包括宣傳冊的印制、發放,相關媒體的廣告宣傳及申請使用商品上的使用等。通過申請人的證據可知,申請商標在商品交易中進行了大量廣泛的使用。在商業活動中不具有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
四、申請人申請注冊本案申請商標是出于其企業銷售策略,品牌經營理念,拓展企業發展領域的目的。
申請商標是申請人企業形象的代言和良好品牌的保障,對申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申請商標作為申請人知識產權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無可爭辯的應為申請人所獨占和享有。
商標可以廣泛地使用于企業經營的方方面面,為企業的長遠發展和戰略部署服務。申請人申請“五匹MWUPP及圖”商標既是出于對本身經營業務的事實需要,也是出于對其商標保護、防御的長遠戰略的考慮。該商標申請行為符合《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及原則,應當被依法核準。
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認為,申請商標第9類第41886948號“五匹MWUPP”商標在呼叫、標識構成、整體外觀等方面尚可區分,共存于市場不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認,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首創服務的此次商標駁回復審予以初步審定。
首創是一家專業從事國內外商標、專利、著作權、認證、項目申報及知識產權疑問案件(商標風險代理、專利加急授權、版權極速下證)等綜合性知識產權代理與咨詢的服務機構。首創一直秉承“客戶為本、專業為先”的經營理念為客戶提供高效、專業、快捷、優質的商標、專利、著作權、認證、項目申報等一站式知識產權綜合服務。首創根據各型客戶的具體需求,提供專業的知識產權整體解決方案。
首創的客戶遍布各行各業,并且已經與世界上一百多個國家或地區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建立了互惠合作關系
如果你有關于項目申報(高企、雙軟)、知識產權、工商財稅、相關問題,都可以聯系首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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