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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都江堰市尤兔頭餐飲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于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其第29類,第29689725號“尤兔頭”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首創知識產權擁有知識產權案件的豐富代理經驗和扎實的商標法律專業基礎,理由如下:
1.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指代事物完全不同,且申請商標指代事物在人們日常生活中已形成固定認知,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
2.第29類商品項上單獨注冊“尤”商標,貴局準予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且在先存在諸多以“尤”為要素的商標注冊成功,可見貴局認定“尤”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根據審查一致性原則,申請商標也應獲準初步審定。
3.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讀音、含義及整體外觀均存在較大差異,以相關公眾一般識別力為準,消費者能夠輕易將二者區分,無混淆誤認可能,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4.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主要識別部分在讀音、含義上存在極大差異,相關公眾僅從該差異部分便能將二者區分,無混淆誤認的可能。
5.《商標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商標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而非標識本身,即使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其他組成部分上存在一定近似,只要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便可合理共存。
6.申請商標系申請人根據自身經營理念獨創設計而成,經設計完成,申請人便將其作為核心商標進行使用宣傳。經申請人大量、廣泛使用,申請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并與申請人建立唯一的指向關系,一旦申請商標無法獲準初審,必將為申請人帶來 巨大的經濟損失,申請人懇請貴委員會適當考慮申請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依法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
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5313490號“陽光龍江及圖”商標給相關公眾的整體印象有所區別,沒有構成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首創知識產權代理的此次申請商標在復審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此次異議答辯的成功,體現了首創團隊專注于知識產權疑難案件,專業從事國內國際知識產權咨詢、項目申報服務;站在客戶每一個角度考慮問題,解決客戶知識產權問題;首創知識產權團隊與全球多個國家的大型企業、優秀律師事務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關系;首創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前后榮獲了《全國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服務、質量、信譽AAA級企業》、榮譽資質;首創一直秉承“客戶為本、專業為先”的經營理念為客戶提供有關專利、商標、著作權等一站式知識產權綜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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