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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驛電”商標圖樣
案件概述
申請人成都武信創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簡稱:首創)代理“孔明驛電”商標,對商標局部分駁回其第72708455號“孔明驛電”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理由
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408331號“孔明kongming及圖”商標、第20815970A號“孔明預報”商標、第2809477號“孔明預報”商標、第65701018號“孔明AI大腦”商標、第67164386號“孔明智能”商標、第71203035號“孔明kongming及圖”商標、第71869589號“孔明大模型”商標、第29727218號“小孔明”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八)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申請人成都武信創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委托首創團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案件審理
申請人成都武信創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委托首創團隊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商標信息、使用宣傳資料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三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銷(見第1904、1860期《商標公告》),已為無效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四經駁回復審程序,初步審定在“智能手機”等商品上的注冊申請,駁回“計算機軟件”等商品。引證商標五經駁回復審程序, 依法予以駁回,已為無效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七經審查,初步審定在“實驗室機器人;視頻顯示屏”商品上的注冊申請,駁回“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電氣設備用電樞”等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四、七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機;實驗室機器人”等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在前述復審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七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照明控制裝置;電氣設備用電樞”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六、八核定使用的“電開關;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機器人”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六、八在文字構成、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前述復審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在前述復審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六、八構成了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太陽能供電的充電器”等其余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六、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在前述復審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六、八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申請商標具有區別于引證商標一、六、八的可注冊性。
案件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如下: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照明控制裝置;電氣設備用電樞”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案件啟示
在商標征程上,首創團隊以堅定的信念和卓越的智慧,引領第72708455號“孔明驛電”商標案件走出困境,實現智勇勝訴。這不僅是一場商標較量的勝利,更是一次責任與擔當的展現。我們的每一步,都承載著對品牌未來的責任,每一份堅持,都鑄就了今日的輝煌。”孔明驛電“,因我們的負責而更加璀璨奪目!
創新驅動,首戰用我 —— 首創團隊,引領商標駁回復審案件之路!
商標相關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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