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
首創專業從事國內外專利、商標、著作權、認證、項目申報(高企、雙軟、啟動資金)及知識產權疑難案件(專利加急授權、商標風險代理)等綜合性知識產權代理與咨詢的服務機構。首創一直秉承“客戶為本、專業為先”的經營理念為客戶提供高效、專業、快捷、優質的專利、商標、著作權、認證、項目申報等一站式知識產權綜合服務。首創根據各型客戶的具體需求,提供專業的知識產權整體解決方案。
“秉衡衡倡”商標無效圖樣
案件概述
申請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下方稱為首創)代理“秉衡衡倡”商標,于2023年06月30日對第63468324號“秉衡衡倡”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理由
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0419024號“衡昌”商標、第52522044號“衡昌”商標、第42459458號“衡昌燒坊”商標、第56201636號“衡昌老醬”商標、第56204981號“衡昌醬香”商標、第8654258號“衡昌酒房”商標、第13109635號“衡昌老酒館”商標、第14514303號“衡昌酒莊”商標、第12488293號“衡昌燒房”商標、第42465772號“衡昌燒坊”商標、第42459480號“衡昌燒坊及圖”商標、第59458148號“衡昌釀”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十二)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
三、被申請人申請注冊了大量商標,具有抄襲他人商標的惡意,缺乏1/5實使用意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同時,爭議商標維持注冊投入市場后極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造成市場混淆,損害不特定社會公眾利益,擾亂商標管理秩序和市場公平競爭環境,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案件證據
1、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檔案信息;2、申請人工商登記股權結構;3、“衡昌燒坊”品牌故事、榮譽證明;4、衡昌燒坊近年獲得榮譽;5、衡昌燒坊3萬噸釀酒基地開工儀式報道;6、2023年糖酒會廣告宣傳及盛況報道;7、申請人名下“衡昌”及“衡昌”系列商標申請注冊明細表;8、“衡昌燒坊”國際商標注冊檔案信息;9、申請人成功維權案例裁定書;10、被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列表、被申請人出售商標情況;11、旭友會三周年慶典暨衡昌燒坊·金樽發布會報道;12、衡昌燒坊參與的“鄉村幫扶”“愛心助學”等公益活動;13、2023(第七屆)中國高端酒展覽會相關報道;14、2023醬香白酒原產地主產區品牌推廣活動相關報道;15、衡昌水晶鉆·星耀米其林私宴全國首站活動報道;16、衡昌燒坊·首屆旭友會城市公司賦能會議報道;17、商標授權使用書;18、“衡昌燒坊”在各大電商平臺銷售頁面;19、“衡昌燒坊”產品經銷合同及相關發票;20、“衡昌燒坊”產品品牌定位、設計合同及相關發票;21、“衡昌燒坊”產品參加展會照片、合同及相關發票;22、百度關鍵詞搜索“衡昌燒坊”網頁情況;
商標局向被申請人徐國興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商標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案件審理
1、爭議商標由本案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23日提出注冊申請,2022年9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蘋果酒、米酒等商品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至十二均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烈酒(飲料)、米酒等商品上,現均為本案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商標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立法精神已體現于《商標法》具體條款中,商標局將適用相應具體條款予以審理。
一、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蘋果酒、米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烈酒(飲料)、米酒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秉衡衡倡”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二的顯著識別文字“衡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二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商標局認為,在認定爭議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號權時,通常要求爭議商標與他人在先商號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主張的商號文字構成具有一定差異,尚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會使消費者將之與申請人商號相聯系,進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損害申請人的商號權。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在先商號權之情形。
三、《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主要是指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的標志。本案爭議商標本身并沒有對中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此外,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商標局不予支持。鑒于商標局已經通過《商標法》其他條款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故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審理本案。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案件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商標局裁定如下:第63468324號“秉衡衡倡”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案件啟示
首創團隊深知,第63468324號“秉衡衡倡”商標承載著客戶的信任與期待。因此,他們始終將“負責”二字銘記在心。在第63468324號“秉衡衡倡”商標案件代理過程中,團隊嚴格審查細節,確保文件、證據都準確無誤。面對客戶的疑問和擔憂,首創團隊總是耐心解答,用心溝通,讓客戶感受到商標的溫度和團隊的關懷。首創團隊的負責,是對客戶承諾的忠實履行,也是對商標的堅定捍衛。
首創團隊-客戶至上,負責到底,精益求精,專業服務!
商標相關附件如下
商標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在產品和市場推廣中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老板們想要了解更多商標的多種類型案件問題,快來首創了解更多詳細資料,如果你有關于項目申報(高企、雙軟)、知識產權、工商財稅、相關問題,都可以聯系首創。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