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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圖樣
案件描述
申請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下方簡稱:首創)代理于2023年06月29日對第59970535號“衡倡基”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分析
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0419024號 “衡昌”商標、第52522044號“衡昌”商標、第59458148號“衡昌釀”商標、第59442809號“衡昌醉”商標、第42459458號“衡昌燒坊”商標、第56201636號“衡昌老醬”商標、第56204981號“衡昌醬香”商標、第8654258號“衡昌酒房”商標、第13109635號“衡昌老酒館”商標、第14514303號“衡昌酒莊”商標、第12488293號“衡昌燒房”商標、第42465772號“衡昌燒坊”商標、第42459480號“衡昌燒坊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十三)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被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超出正常經營所需,不符合商業慣例,缺乏真實使用意圖。
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在先商號權。
四、除本案外,被申請人還在第 1/433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其他抄襲摹仿申請人及其他市場主體的商標,進一步 佐證了被申請人一貫的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主觀惡意。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造成市場混淆,損害不特定社會公眾利益,并助長“搭便車、傍名牌”的不正當競爭風氣,擾亂商標管理秩序和市場公平競爭環境,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應當為法律所禁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 款的相關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電子形式):榮譽資料、媒體報道、申請人名下商標注冊信息、在先案例、產品銷售及廣告宣傳資料、百度搜索信息、被申請人具有惡意的證據等。被申請人在商標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案件審理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20日申請注冊,并于2022年4月7日取得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米酒等商品上。
2、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爭議商標一、二、五至十三申請在先并已初步審定,引證商標三、四申請在先但尚未初步審定。諸引證商標均為申請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3類米酒等商品上。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商標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條款,一般不作為商標評審申請的直接依據,且其立法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具體條款的規定之中,本案適用《商標法》相關實體條款予以審理。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提交的證據并結合已查明事實,商標局經合議對以下主要焦點問題予以審理。
一、爭議商標“衡倡基”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三中的顯著識別文字“衡昌”在文字構成、認讀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加之,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均位于貴州省遵義市,地理位置相近,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三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三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在先商號權,由于商標與商號的權利性質不同,在商業活動中發揮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認定爭議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號權時,通常要求爭議商標與他人在先商號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并未達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爭議商標的注冊未侵犯申請人主張的在先商號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禁止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三、本案尚無充分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鑒于商標局已經通過《商標法》其他條款予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審理本案,對申請人有關主張不再予以置評。
案件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商標局裁定如下:爭議商標“衡倡基”予以無效宣告。
案件啟示
無效宣告案件,不僅是對特定當事人權益的捍衛,它更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基石。這一過程體現了法治精神,確保了市場公平競爭和知識產權的尊嚴。
守護知識產權,維護市場秩序。首創團隊再立新功,成功代理第59970535號“衡倡基”商標無效宣告案件,展現專業實力。在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保駕護航的過程中,首創團隊肩負使命,盡職盡責,以責任鑄就信賴,為知識產權保護筑起堅強堡壘。案件的圓滿結束,不僅彰顯了首創團隊的嚴謹與負責,更是首創團隊對客戶承諾的踐行,以極致的專業與責任心,確保每一項法律行動精準有效,守護品牌權益,不負每一份信任與托付!
商標局相關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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