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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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一: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異議人二: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貴州古鎮恒昌燒坊酒業有限責任公司
異議人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 酒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貴州古鎮恒昌燒坊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標公告》第66835286號“古鎮恒昌”商標提出異議,商標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商標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古鎮恒昌”指定使用于第33類“果酒(含酒精);開胃酒”等商品上。
異議人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引證在先注冊的第33975360號“全 恒昌”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3類“果酒(含酒精);蒸餾飲料”等類似商品 上。雙方商標文字均含有“恒昌”,且被異議商標未形成明顯有別的不同含 義,被異議商標易使消費者認為其為異議人的系列商標。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等證據不足。
異議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0419024號、第52522044號“衡昌”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3類“白酒;米酒”等類似商品上。雙方商標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會 造成消費者的混淆。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其在先字號權等證據不足。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標局決定:第66835286號“古鎮恒昌”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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