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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評字[2020]第0000090241號
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劉東陽
委托代理人:北京謹良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四川省廣漢卓越味業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9599429號“麻歡天”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19]第Y010609號決定,于2019年05月27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以被申請人提交的2015年08月23日至2018年08月22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復審商標使用的證據有效為由,駁回申請人的撤銷申請,復審商標不予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未經過質證,不能作為有效證據證明復審商標的使用。綜上,請求撤銷復審商標注冊。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查,被申請人在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階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被申請人企業信息、生產許可證、所獲榮譽;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轉讓證明;
3、實物、實景照片;
4、網站產品展示頁面截屏;
5、產品購銷合同、銷售訂單、發票;
6、檢驗、檢測報告;
7、被申請人采購紙箱包裝物等商品的合同、發票。
我局將被申請人在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階段提交證據的復印件發送給申請人質證。申請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質證意見:1、被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榮譽、資質證書、執照信息及復審商標許可協議、轉讓證明不是復審商標的使用證據。2、被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均指向花椒油,非復審商標核定商品。綜上,請求撤銷復審商標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的《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指南》2006年版;
2、相關商標檔案信息。
經復審查明:1、復審商標由成都卓越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06月15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2年07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肉;魚制食品;肉罐頭;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食用油脂;芝麻油;食用菜油;玉米油;精制堅果仁商品上。復審商標于2017年10月06日經我局核準轉讓至本案被申請人四川省廣漢卓越味業有限公司名下。
2、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的《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指南》在“調味料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指出,調味料產品是指除醬油、食醋、味精、雞精調味料、醬類外的其他調味品,按其形態可分成固態調味料、食用調味油等。食用調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等。
3、被申請人證據6《檢驗、檢測報告》對其送檢的鮮青花椒油、花椒油、麻辣油產品檢驗的結論為:符合《食用調味油》中所規定的技術要求。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當事人證據在案予以佐證。
鑒于本案復審商標獲準注冊的時間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標法修改條款實施時間,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
我局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均指向其生產銷售的“麻歡天鮮花椒油”、“麻歡天麻辣油”、“蓉鄉卓越麻歡天花椒油”。本案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菜油”等商品是指以某種作物為原料榨出的食用油,被申請人使用“麻歡天”商標的花椒油商品并非以花椒為榨油原料所制,而是在食用油中添加花椒進行調味二次加工而成的調味品,應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30類的范疇,不屬于上述“食用油脂、食用菜油”的范疇。因此,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菜油”等商品進行了實際使用,復審商標應予撤銷。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以及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2020年04月23日
信息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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