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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國旗法、國徽法進行了修改,明確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新修改的這兩部法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表示,國旗和國徽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代表著國家權威與尊嚴,是國家制度的重要內容。這次國旗法、國徽法修改幅度不小,主要是完善國旗、國徽的尺度,增加使用的場合和規范,明確監督部門等。
“根據國旗和國徽的特點,把握不同要求,對于國旗是強調鼓勵與規范并重,鼓勵公民、組織在適當場合升掛、使用國旗和國旗圖案;對于國徽是堅持以規范為主,主要是規范國家機關的使用?!蓖l東說。
新修改的國旗法規定,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各級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院(樓、小區)有條件的應當升掛國旗。
新修改的國徽法明確,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根據新修改的兩部法律,國旗、國徽應當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中小學應當教育學生了解國旗、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同時,新修改的國旗法規定,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該法還明確,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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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知產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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